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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動產抵押權登記是否需要不動產價值評估報告?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五條: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價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三條:登記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要求對不動產進行評估;(二)以年檢等名義進行重復登記;(三)超出登記職責范圍的其他行為。所以辦理不動產抵押權登記需提交抵押物價值證明。抵押物價值證明可以是不動產評估報告或者雙方協商確定不動產價值的書面材料。
2、已出租的房屋能否辦理抵押登記?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房屋還能出租嗎?
答: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的規定: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已經出租的房屋可以再辦理抵押登記,但必須書面告知房屋的承租人,而且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已經辦理過抵押登記的房屋也可以出租,但是房屋承租人的權利不能對抗已經辦理過登記的抵押權。
3、什么情況下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轉本登記?
答:如果一套商品房原來已經辦理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現在產權證已經辦理完,達到了轉本登記的條件,就應該申請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轉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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